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周庭慶/台中報導】台中市警局傳出警風紀弊案!12名員警疑與業者勾結,協助將遭吊扣車輛變更成「吊銷」,讓業者重新領牌上路,讓154輛車得以復活重新令牌上路,台中地檢署今(12)日偵結,將12名員警依偽造文書罪與圖利罪嫌起訴,台中市警局表示,該案係警方主動查辦,案發後12警已調職,起訴後依規定均停職。
據了解,遭起訴員警包括台中市警三分局一名許姓巡佐、交通大隊李姓小隊長及第四、東勢、大甲、霧峰、及太平等分局共12名員警,台中地檢署指出,12名員警均為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。依民國112年6月30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,除當場禁止駕駛、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,並需吊扣牌照6個月(110年6月1日前為3個月)。另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,若有未懸掛號牌、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,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,並將「吊銷」牌照。廖姓被吿等17名均明知依規定,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,但因實務「吊銷」處罰效果重於「吊扣」之處罰原則,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,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,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,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,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即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,對外招攬代辦重新領牌業務。
廖姓等17名代辦業者與願意配合之12名員警,明知車主並無違規事項,12名員警竟配合代辦業者之要求,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,使汽車牌照遭吊銷,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,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,並立即換發新牌照,使車主可重行開車上路,以此方式規避遭「吊扣」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,總計使154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3至6個月之不法利益。
台中市警局表示,市警局秉持警紀警辦之自檢原則,主動清查本局員警於109年至111年期間,針對所屬員警所開立牌照註銷之舉發單,進行交叉比對稽查,發現許姓等12位員警所開立之舉發單有疑義,並勾稽出代辦業者與本局同仁配合開立不實罰單,彙整相關卷資與警政署政風室共同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偵辦。12月2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本局12名員警涉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提起公訴,本局於接獲起訴書後,涉案員警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。
針對該法規漏洞,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12年6月30日完成修法並施行,要求員警必須將違規車輛「當場移置保管」及「當場扣繳牌照」,不得再交由車主當場領回,落實執行相關規定。汽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,須滿6個月,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始得再行請領牌照,澈底杜絕車輛於車牌吊扣期間改開立吊銷之罰單,即可提前請領新車牌之漏洞。市警局強調,將秉持「警紀警辦」、「毋枉毋縱」之立場,及「不掩飾、不庇縱、不護短」之態度持續查處員警違法違紀情事,展現淨化團隊決心,以維警譽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