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創新聞記者朱星明 / 高雄報導】根據判決書指出,高雄一名劉姓男子擔任2021年8月18日輪船進入高雄港的引水人,因輪船甲板上手欄杆未穩固,造成劉姓引水人爬梯登船時,處於鬆動狀態的扶手欄杆快速旋轉,造成左腳粉碎性骨折、右手臂內側及右腿膝蓋外側挫傷等傷害,劉男認為船公司未做好防護作業,害他受傷無法工作賺錢,提告求償1566萬元。
輪船管理公司認為,登船扶手欄杆並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不當之欠缺,是劉男未抓穩繩梯才導致摔落,輪船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並無過失,不應賠錢,且劉男當時應確認已經踩踏穩固、手握穩扶手欄杆再登船,也要負責任。
法院審理後,發現船上扶手欄杆屬於「活動式」,每次每次有人員上下船需求時,皆會重新放下繩梯再重新插上扶手欄杆,且曾有人提醒欄杆不固定會旋轉,但輪船公司卻遲遲未改善,因此法院認定輪船公司確實有疏失,並根據劉姓引水人平均月薪122萬元計算,判船公司和蔡男應連帶賠償1296萬元,可上訴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