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/台南報導】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,金額高達1412萬餘元,案經台南市調查處及台南地方檢查署檢肅黑金專組歷經多年偵辦,台南地檢署9日偵查終結,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宜瑾等3人。
起訴書指出,林宜瑾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,擔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,再於台南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,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,擔任台南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;林宜瑾復於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10屆至第11屆立法委員迄今,期間多次利用職務機會,以虛構助理人員名冊或申報不實薪資方式,詐取議會與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高達新台幣1412萬7388元。
林宜瑾詐領助理費的手法包括「人頭助理」、「低薪高報」與「掛名助理」等方式,甚至部分掛名的助理根本未實際到職,款項則由服務處統籌支配使用。檢方調查發現,林宜瑾以此方式長期不實申報助理費,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」罪嫌。
林宜瑾涉詐助理費案中另有助理黃姓男子因偽證罪遭起訴,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涉案被列為被告。其餘涉案助理與名義掛名人員,經檢方審酌其配合調查及涉案程度,13人獲緩起訴、4人不起訴。
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指出,林宜瑾涉案金額龐大,但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,並坦承部分犯行,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8條第2項規定,建請法院從輕量刑。
據悉,此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彭盛智(現任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)及王宇承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辦理,歷經多年共訊問46人次並比對大量薪資及帳款資料,最終於今(114)年10月9日正式偵結起訴。
李駿逸表示,林宜瑾利用民意代表身分詐領公費助理費,嚴重損害公務廉潔形象,雖其已繳回全額犯罪所得,仍應依法究責,藉以警惕公職人員勿以身試法。




